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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勐糯复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字〔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7日 14:19  浏览:   作者:  来源: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打印正文

 

保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保环罚字〔2018〕1号

 

龙陵县勐糯复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748285683R

法定代表人:皇学德

地址: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勐糯村

龙陵县勐糯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省环保厅转交环保部第5613号投诉举报件,2017年11月28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龙陵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对龙陵县勐糯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是糖厂产生的蔗渣、滤泥、灰渣在你公司厂区贮存期间,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二是未采取除臭菌群+曝气氧化法+药液除臭等措施有效降低有机肥发酵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原料堆场上部也未设轻钢采光结构雨棚,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中规定: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是液态有机肥生产线3台流量计有2台损坏、1台拆除;四是生产厂区环境脏、乱、差。

以上事实有2017年11月2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监察记录》1份、2017年11月28日《保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17年11月28日《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2份和其他材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26日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我局递交了《龙陵县勐糯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降低行政处罚罚金额度的申请》,经我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整改迅速,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降低违法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请予以部分采信。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听告字〔2018〕1号)、《保山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保环送〔2018〕1号)、2018年2月28日《龙陵县勐糯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降低行政处罚罚金额度的申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本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三)针对“液态有机肥生产线3台流量计有2台已损坏、1台已拆除”,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四)针对厂区环境脏乱差,责令限期治理。

(五)以上罚款合计15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之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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